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同友、章建修与章建修、李新珍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同友,章建修,李新珍,章志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049号原告王同友,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浩勤,宜城市南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章建修,农民。被告李新珍,农民,系被告章建修之妻。被告章志勤,农民,系被告章建修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同友诉被告章建修、李新珍、章志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同友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矛盾已化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同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同友负担。审判员  王爱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