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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怀府信用社申请执行朱琳、杨兆锐、杨瑞梅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怀府信用社,朱琳,杨兆锐,杨瑞梅,薛战,肖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324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怀府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怀府路负责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朱琳,女,1967年4月16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杨兆锐,男,1966年4月7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杨瑞梅,女,1971年9月19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薛战,男,1969年9月6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肖秋霞,女,1969年9月15日生,住沁阳市沁阳市怀府信用社申请执行朱琳、杨兆锐、杨瑞梅、薛战、肖秋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082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琳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朱琳银行账户存款49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