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樵民三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意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意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樵民三初字第2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邓善清。委托代理人:陈明,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系原告的员工。委托代理人:林启香,男,汉族,1983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系原告的员工。被告:罗意花,女,汉族,1967年6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康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明、林启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一个月和解时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1月通过投标聚豪花苑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中标后为聚豪花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被告于2006年3月27日购买了聚豪花苑聚豪轩十一座602房和于2009年9月17日购买了聚豪轩十一座112、113、114、116号摩托车位,被告从2013年1月份起不按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公共水电分摊及上门收垃圾费3237.12元,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上述费用及违约金累计4143.42元。期间,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未果。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交纳所欠物业管理费2877.12元、公共水电分摊费240元、上门收垃圾费120元及违约金906.30元(违约金从每季度第一个日历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共计4143.4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邓善清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中标通知书、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通过投标聚豪花苑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中标后为聚豪花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3.聚豪花苑业主(用户)家庭情况登记表、钥匙领用登记表、樵晖新城聚豪花苑聚豪轩十一座602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楼证明书、聚豪花苑房屋交接验收表复印件各1份、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书复印件4份,用以证明被告是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晖新城聚豪花苑聚豪轩十一座602房和112号、113号、114号、116号摩托车位的业主。4.中国邮政国内小包邮件详情单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催缴物业管理费等。5.聚豪花园聚豪轩十一座602房欠费明细表、违约金明细表打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公共水电分摊费等费用数额。被告在诉讼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经本院审查,上述举证来源合法、内容清楚、与本案相关联,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1月14日,原告在聚豪花苑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公开招标中中标。同月20日,原告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晖聚豪花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委托原告对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建筑面积交纳,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0.75元/㎡/月,商铺1.00元/㎡/月,首层架空停车场车位0.75元/㎡/月,公共用水用电费用分摊10元/户/月,上门收垃圾费5元/户/月;物业服务费按季度交纳,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日历月10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交纳上一季度的物业服务费;逾期交纳的,从收到交费通知后7日起每日按应缴费金额的千分之一交纳滞纳金。被告是聚豪花苑聚豪轩十一座602房(房屋用途为住宅)及聚豪轩十一座112、113、114、116号摩托车位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148.11㎡,摩托车位建筑面积合共11.73㎡。至庭审结束时,被告拖欠原告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住宅及车位物业服务费2877.12元(0.75元/㎡/月×159.84㎡×24月=2877.12元)、公共水电分摊费240元、上门收垃圾费120元,合共3237.12元未付。另查明,原告持有资质等级为叁级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本院认为,原告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晖聚豪花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是聚豪花苑小区的业主之一,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及全面履行义务。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按季度交纳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及上门收垃圾费,被告拖欠原告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及上门收垃圾费共3237.1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如数支付予原告。被告的拒交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合同约定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从收到交费通知后7日起每日按应缴费金额的千分之一交纳滞纳金,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通过中国邮政国内小包邮件向被告寄送《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催款通知》,经查核,该邮件于2015年2月1日妥投,故被告应从2015年2月8日起计付违约金予原告,现原告主张2014年12月31日前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意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物业服务费2877.12元、公共水电分摊费240元、上门收垃圾费120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与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康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魏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