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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5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勋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勋金,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仇多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521-2号申请执行人:李勋金。被执行人: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经济区众邦路美丽华花园2号楼202室。法定代表人:仇多跃。被执行人:仇多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有工程款尚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工程款收入3877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崔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5)肥东执字第00521-2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李勋金,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花滩民族村陈西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8510080616。被执行人: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经济区众邦路美丽华花园2号楼202室。法定代表人:仇多跃。被执行人:仇多跃,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蜀新苑小区东区12幢105室。身份证号码34012119760908109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有工程款尚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工程款收入3877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崔明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崔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5)肥东执字第00521-2号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我院对申请执行人李勋金与被执行人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仇多跃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款收入3877400元。收款单位: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账号:1302003129022249372。附:执行裁定书一份。注:此联附卷二O一五年五月四日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肥东执字第00521-2号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我院对申请执行人李勋金与被执行人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仇多跃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工程款收入3877400元。收款单位: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账号:1302003129022249372。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五年五月四日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肥东执字第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你院()肥东执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此复年月日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