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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执恢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深圳欣裕达公司与吴江天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深龙法横执恢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欣裕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横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内容:1、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下同)77500元及利息(利息待计)、受理费1988元;2、本案执行费109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在该院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到被执行人款项40935元,在扣除执行费514元后,剩余款项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放弃对剩余款项的执行,并申请本案结案。至此,本案债务已清偿。本院认为,(2013)深龙法横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横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