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执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霞与镇江远洋机电设备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霞,镇江远洋机电设备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京执字第1338号申请人王霞。被执行人镇江远洋机电设备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革,该公司总经理。王霞申请执行镇江远洋机电设备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京民初字第5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镇江远洋机电设备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霞中介费用38000元、诉讼费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镇江远洋机电设备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控,除被执行人已履行10465元,尚欠28535元未履行义务外。被执行人镇江远洋机电设备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的10465元外,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京民初字第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纪怀审 判 员 周子非代理审判员 丁晓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昊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