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恢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荣县利达运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瑞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拍卖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利达运业有限公司,自贡瑞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恢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荣县利达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法定代表人:代欣村,总经理。被执行人自贡瑞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法定代表人:彭杨,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贡瑞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6月16日,本院以(2014)荣民保字第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自贡瑞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于荣县河西新区工业园区C2-02a号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自贡瑞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于荣县旭阳镇河西新区工业园区C2-02a号,荣国用(2014)89195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江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