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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志瑶与黄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志瑶,黄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黄志瑶,被申请人黄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志瑶与被申请人黄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黄志瑶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苏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文若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