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执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力铭与王波、蔡淑英、管德海、高丽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力铭,王波,蔡淑英,管德海,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955号申请执行人刘力铭,男,199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波,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蔡淑英,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管德海,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高丽,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刘力铭与被执行人王波、蔡淑英、管德海、高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少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4474.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费567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少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王永申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淑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