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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大连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琳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站前委。法定代表人:魏凯,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赤贫,男。被执行人:张琳琳,女。申请执行人大连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琳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庄民小字第4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连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2106元及滞纳金、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琳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长文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代理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曲泓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