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380号原告:张某某,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宛家本,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功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平、人民陪审员黄昕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31日向被告陈某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宛家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诉称:张某某与陈某某系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初其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习惯、家庭琐事偶有争吵。2011年农历正月陈某某无故离家外出,二人分居生活至今。现其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张某某起诉要求:1、与陈某某离婚;2、婚生子张某甲由张某某自行抚养。陈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张某某、陈某某于2007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2月12日在庐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2010年2月28日生育一子,名张某甲,现随张某某生活,就读于庐江县龙桥镇聪聪幼儿园。婚初其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睦。陈某某于2011年农历正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张某某的身份证,证明张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2、结婚证,证明张某某与陈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3、户口簿,证明婚生子的身份情况;证据业经庭审核实,其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明所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张某某与陈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现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交流,互敬互爱,其夫妻关系仍有修复和好的可能。本院希望张某某积极寻找陈某某,在今后的生活中给予陈某某更多的关心与爱护,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共同营建一个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本院衡量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彻底破裂,故对张某某要求与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功平代理审判员 黄 平人民陪审员 黄 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婷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