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6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谷文先与程召彬、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文先,程召彬,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6082号原告谷文先,女,汉族,1967年3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利,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召彬,男,汉族,1990年11月7日出生。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张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振凯,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文先与被告程召彬、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出现了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向明审 判 员 姚晓丽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谢小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