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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保字第74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四川省广安市人。被申请人胡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5月,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四川省广安市人。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对原告胡某某的银行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被告刘某某已提供位于邻水县羊滩村xx号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胡某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诉讼保全费1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钟少含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满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