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163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种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自愿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种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孙中鹏人民陪审员 关 静人民陪审员 张志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宸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