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执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江苏森源无纺滤料有限公司与江苏绿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盛尼克能源环保技术(重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森源无纺滤料有限公司,江苏绿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盛尼克能源环保技术(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执字第0046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森源无纺滤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继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绿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岳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盛尼克能源环保技术(重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天渝,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森源无纺滤料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绿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刘传龙审 判 员 丁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代) 陈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