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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慧忠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忠,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299号原告:李慧忠。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08号天河城广场。法定代表人:鲤渕豊太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颖雯,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黎辉文,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李慧忠诉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向原告发出开庭传票,传唤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下午14时30分到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参加诉讼。原告李慧忠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慧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作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慧忠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洁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