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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蔡世玉抢劫罪,蔡世玉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世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117号罪犯蔡世玉,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以蔡世玉(化名黎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蔡世玉在服刑期间交待其参与故意伤害陈宜成的作案经过,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茂电法刑初字第3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世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时判处对同案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5027.9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蔡世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世玉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0月9日至2015年1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2分(2013年10月25日因思想政治考试不及格被扣1分、2014年7月4日因抽背《弟子规》不合格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30000元、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25027.94元共执行人民币10000元,未出具有效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世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世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梁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