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调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奚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调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奚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奚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奚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奚某负担。审判员 崔常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沙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