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胡某某,女,生于1989年4月11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77年5月14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梅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詹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