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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终字第4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林丽智与刘继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继勇,林丽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终字第4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继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丽智上诉人刘继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3)云民初字第3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继勇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继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继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22元,减半收取为2761元,由上诉人刘继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庆审 判 员  裴运栋代理审判员  费 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东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