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终字第4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林丽智与刘继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继勇,林丽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终字第4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继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丽智上诉人刘继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3)云民初字第3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继勇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继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继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22元,减半收取为2761元,由上诉人刘继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庆审 判 员 裴运栋代理审判员 费 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东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