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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忠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忠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777号原告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东方恒星园1号楼3A层。法定代表人刘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珍宝(特别授权代理),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杜忠志,无职业。原告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忠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忠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45元由原告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颖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敬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