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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朱玉年与无锡广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年,无锡广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887号申请执行人朱玉年,在常州武进建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被执行人无锡广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清扬路123-406(单位代码:57035747-4)。法定代表人乔广洲,无锡广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青(受无锡广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系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朱玉年与被执行人无锡广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O14年4月23日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6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1.广开公司支付朱玉年工资55000元。此款,广开公司自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于每月30日前支付1000元,剩余46000元,广开公司于2015年2月18日前支付给朱玉年。如广开公司有一期未按约履行,朱玉年即有权另行主张违约金10000元,并就未受清偿的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2.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5元,由朱玉年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锡市广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本院依法至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难以执行。目前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64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初字第6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明执行员  张麒执行员  尤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沙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