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洼执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齐佳与被执行人晏宝民、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佳,晏宝民,黄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810号申请执行人齐佳,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紫园社区3区。被执行人晏宝民,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向阳社区。被执行人黄涛,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大洼县环境卫生管理站职工,住辽宁省大洼县站前社区。申请执行人齐佳与被执行人晏宝民、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晏宝民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去向不明,找不到人;对被执行人黄涛工资已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国强审判员 张晓双审判员 刘玉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校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