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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卓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蒙某甲与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卓民初字第112号原告蒙某甲,女,藏族,出生于1993年7月20日。被告蒙某乙,男,藏族,生于1990年6月8日。原告蒙某甲与被告蒙某乙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班么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蒙某甲诉称,原、被告系异父异母的兄妹,原告自幼就随母亲改嫁到被告父亲家,自小与被告一起长大。2012年2月14日在父母的极力撮合下,在卓尼县喀尔钦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时原告百般不同意,但念在父母一次次苦口婆心的劝说下就勉强同意了,原、被告的婚姻完全是父母包办的。结婚后为了家庭生活的和谐原告努力对被告好,想着被告也能将心比心对其好,可是被告却一次次让原告失望。现诉诸与卓尼县人民法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蒙某乙辩称,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婚姻情况基本属实,但是领取结婚证是双方自愿的。原、被告自幼一起长大,有良好的感情基础。现在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被告希望原告能够原谅其昔日的过错,跟其回家好好过日子。针对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异父异母的兄妹,原告自幼跟随母亲改嫁到被告父亲家,与被告自小一起长大。2012年2月14日,在父母的极力撮合下,原、被告在卓尼县喀尔钦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沟通,使夫妻感情逐渐产生隔阂,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异父异母的兄妹,自幼跟随双方父母重组家庭,在一个屋檐下长大,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家庭组成特殊,有别于一般家庭。现在由于双方缺少正常的交流沟通,致使夫妻感情产生暂时的隔阂,但尚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一个幸福的家庭需要两个人互谅互让,共同维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蒙某甲和被告蒙某乙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班么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文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