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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凤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亚志、胡义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亚志,胡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凤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台县。法定代表人:曹义,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叶亚志,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凤台县。被执行人:胡义珍,女,1969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凤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亚志、胡义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叶亚志、胡义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却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叶亚志、胡义珍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建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