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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4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颜艺与湖南海港世都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490-1号申请执行人颜艺,女。被执行人湖南海港世都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杜,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3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保证金、电表押金、剩余租金共计13738元,本案受理费352元和反诉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10元,合计143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海港世都商务服��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