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董×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刑初字第106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曾用名:董×2),女,1984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燕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被告人董×办理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1张(卡号×××),并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取现,恶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2575.6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逾期3个月仍未归还。被告人董×于2014年5月29日被查获归案,因在哺乳期内当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因多次传唤不到案被批准逮捕。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董×被查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的证言,账户情况说明,催收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单,信用卡申领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董×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董×亲���退赔人民币22575.6元,现在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法制观念淡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董×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退赔了所欠款项,本院对被告人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案款,发还被害单位。综上,根据被告人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前羁押的一日亦予折抵。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二、在案人民币二万二千五百七十五元六角,发还中国光大银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丁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付想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