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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民字第0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03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被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李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陈民初字第0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交付李某某家宅基地上坐东向西临街五间门面房中北边二间及坐南向北两层楼房中二楼东边一间。本案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某某长期在外,迁出房屋难以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熟时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字第000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彬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