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55号原告丁某某,女,回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杨龙尤,系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某某,男,回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岳书亚,系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袁淑扬审 判 员 顾世法人民陪审员 刘海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