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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55号原告丁某某,女,回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杨龙尤,系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某某,男,回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岳书亚,系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袁淑扬审 判 员  顾世法人民陪审员  刘海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