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戴付兵与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付兵,梁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64号原告:戴付兵,农民。被告:梁伟,居民。委托代理人:梁华桥,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付兵与被告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龙云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马茂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