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二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柳庆与杨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庆,杨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312号原告柳庆,男,1972年5月27日生,身份证号:130323197205273216,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及时开发区深河村。被告杨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庆与被告杨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庆于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立存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