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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二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柳庆与杨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庆,杨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312号原告柳庆,男,1972年5月27日生,身份证号:130323197205273216,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及时开发区深河村。被告杨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庆与被告杨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庆于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立存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