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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郑兆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兆兆,南平市鑫捷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2061号申请执行人郑兆兆,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南平市鑫捷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慎寿。关于郑兆兆申请执行南平市鑫捷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3457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平市鑫捷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34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夏晓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