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6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荣阁、任慧莲与吕自卫、任秋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阁,任慧连,吕自卫,任秋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38-1号申请执行人王荣阁,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任慧连,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吕自卫,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任秋法,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国人民银行东明县支行家属院。申请执行人王荣阁、任慧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自卫、任秋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任秋法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荣阁、任慧连借款8000元;被执行人吕自卫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荣阁、任慧连借款本金77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荣阁、任慧连于2014年9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查询了任秋法、吕自卫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除冻结吕自卫账户存款1156.43元外,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被执行人任秋法、吕自卫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该案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基于此,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逯 鸣审判员 王卫军审判员 杜军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毛恒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