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营业部申请执行王超、王东东、和珍珍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820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住所地:沁阳市怀府中路27号负责人吕某某被执行人王超,男,1985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王东东,男,1978年9月30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和珍珍,女,1986年5月13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王志华,男,1982年2月9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任小光,男,1976年8月7日生,住沁阳市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申请执行王超、王东东、和珍珍、王志华、任小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审查,该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王超、王东东、和珍珍、王志华、任小光应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偿还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罚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