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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严国胜与汤秀林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国胜,汤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倴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严国胜。被执行人:汤秀林。本院在执行严国胜与汤秀林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汤秀林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4)倴民初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习学军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俊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