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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金海与拓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海,拓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王金海,男,回族,1952年3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拓红梅,女,汉族,现年48岁,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海与被告拓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海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哈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月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