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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6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与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879号原告张×,女,1984年8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冉维芳,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