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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清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清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932号原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慧。委托代理人:郑伟。被告:邹清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清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朴银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