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辛商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杭州中米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泰岳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米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苏州泰岳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商初字第00024号原告杭州中米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杭州原野汽配五金市场10幢营业房24号。法定代表人赵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云峰,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泰岳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辛中村。法定代表人樊越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米环保机构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泰岳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中米环保机构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泰岳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中米环保机构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6元,由原告杭州中米环保机构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壮志审 判 员 陶云芬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袁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