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雷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丁旺诉杨艳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丁旺,杨艳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雷民初字第69号原告张丁旺,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委托代理人柳若洋,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艳喜,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丁旺诉被告杨艳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丁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丁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张丁旺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红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靳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