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马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赟,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781号告韩某某,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南姚村2组。被告马赟,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白水县云台乡街道社区001号。被告赵某某,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蒲城县高阳镇高阳教育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马赟、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审判员 郝建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曹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