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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马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赟,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781号告韩某某,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南姚村2组。被告马赟,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白水县云台乡街道社区001号。被告赵某某,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蒲城县高阳镇高阳教育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马赟、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审判员  郝建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曹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