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景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淡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淡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淡某,女,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13811992********,住河南省邓州市高集乡王庄村淡庙**号。被告沈某。原告淡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俊涛独任审判。原告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淡某负担。审 判 员 叶俊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梅盟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