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淡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淡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淡某,女,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13811992********,住河南省邓州市高集乡王庄村淡庙**号。被告沈某。原告淡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俊涛独任审判。原告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淡某负担。审 判 员 叶俊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梅盟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