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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孔广勇与邹富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广勇,邹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法执字第12号申请人孔广勇,男,汉族,1988年11月10日生,初中文化,务工,教师,现住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XXX。被申请人邹富贵,男,汉族,1988年3月6日生,务工,现住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XXX。申请人孔广勇与被申请人邹富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双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做出的(2013)双民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申请人孔广勇与被申请人邹富贵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分期履行并经申请人同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双法执字第1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 张 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