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周北平,四川英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志雄,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北平、被告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志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因被告在婚前要求原告购买住房,原告便借钱在南部县草市街鸿运小区购买了住房一套。但夫妻之间并没有因有房屋居住和睦相处,反而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纠纷,并且被告与其亲属还曾将原告关在家中,不准原告外出工作。国庆期间,被告与原告父亲发生纠纷,致使夫妻矛盾进一步恶化,2015年1月被告将原告撵出家门,使原告无家可归,后原告发现被��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已将房屋租给他人居住,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均拒不见面。至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名存实亡,为了解除这痛苦的婚姻关系,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债务共同承担,。被告何某某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在休庭后向法院提交了申请书,我与原告的感情并未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原、被告疏于联系沟通,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遂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案件开庭审理时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与了诉讼,休庭后,被告本人提交书面意见明确表示自己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对夫妻感情有一定的影响,但并未导致夫妻事情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信任和相互沟通,夫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现原告提出离婚,因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谈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