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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汽商用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程显呈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汽商用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程显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汽商用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显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显呈,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汽商用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显呈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程显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涉案房屋更名过户手续,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660.00元,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用,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显呈名下的坐落于长春市锦程大街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左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