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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周臣与胡新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臣,胡新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344号原告:周臣。被告:胡新天。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臣与被告胡新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臣于2015年5月6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叶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臣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陈建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涂荷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