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商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周臣与胡新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臣,胡新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344号原告:周臣。被告:胡新天。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臣与被告胡新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臣于2015年5月6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叶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臣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陈建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涂荷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