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裘志勇与长兴县华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志勇,长兴县华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民初字第618号原告:裘志勇。被告:长兴县华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了原告裘志勇诉被告长兴县华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裘志勇在法定期限内经通知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裘志勇撤诉处理。审判员 黎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江文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