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杰与廖晓二、刘若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廖晓二,刘若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李杰,男。被执行人廖晓二,男。被执行人刘若芬,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民二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廖晓二、刘若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17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廖晓二、刘若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晓二、刘若芬的银行存款378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魏益红审判员 陈春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