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戚某某离婚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757号原告于某某被告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慧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