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法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郭才志与太康县园艺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才志,太康县园艺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郭才志,男,汉族,1964年4月1日生,住太康县。被执行人太康县园艺场。法定代表人金正文,该场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太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太康县园艺场在中国建设银行太康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太康县园艺场在中国建设银行太康支行的存款308000元至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康支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孔执行员 彭庆福执行员 万方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忠臣 来源: